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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安全保障责任

代某某、刘某与天津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12-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代某某、刘某与天津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组织者应当被课以更重的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结果】:

二审审理认为,天津某公司组织参观及讲座系以营利为目的,应当对其课以更重的安全保障义务。天津某公司未对湿滑路面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以保障参会者安全,在代某倒地后,天津某公司亦未采取积极措施对代某进行及时救治。综合此次事故发生过程,天津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代某系年满71周岁老人,且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其自身亦应当具备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综合双方过错,酌定天津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当前针对老年人的推销、讲座日益增多,老年人大多身体不太好,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在参加活动中存在人身安全方面的风险。在出现事故后应当如何划分责任,如何敦促活动组织者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以规避风险的发生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因该系列推销、讲座的组织者组织活动时以营利为目的,且其大多数产品的功效存疑,故应当对其课以更重的安全保障义务。活动组织者应当采取更加多样、全面的手段,保障老年人在参加组织活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案例来源: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2022年人身侵权纠纷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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