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认定可通过考察场所设备配置与人员的救治措施是否及时进行判断——北京三中院判决冯某诉富力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是经营资质、配套设施、人员配备及日常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二是受害人发生危险时,是否及时采取保护和抢救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游泳场馆的相关资质、设施、教练、保安等专业人员的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行业标准。在发现受害人溺水后,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及时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救治,从危险预防、事后救助等多方面已表明其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348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21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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