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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安全保障责任

试乘试驾活动组织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日期:2023-11-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冯某诉天津空港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试乘试驾活动组织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旨】:

试乘试驾活动具有危险性,其组织者应承担活动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若试乘试驾活动在与试乘试驾人员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环节上存在致害疏漏,应认定为组织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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