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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安全保障责任

李某某、武平县平川街道红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11-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确保场所内设施的安全性,包括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确保其安全可靠。

案件:李某某、武平县平川街道红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闽民申302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李某某倚靠护栏时栏杆脱落断裂受伤的案件事实,红东居委会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比例的问题。红东居委会在一审答辩状中明确“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2018年7月更换下来的李氏宗祠前面的原水泥护栏迁移至该休闲场所安装”。基于前述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关于“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之规定,红东居委会对案涉栏杆质量及安装负有责任,但红东居委会无证据证明护栏的质量及安装符合安全标准。因此,一、二审认定红东居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不当。栏杆未起到安全保护的作用,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审判决红东居委会承担70%的责任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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