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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车“越野”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并非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属于意外事故 判决予以赔偿

日期:2023-04-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越野车“越野”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并非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属于意外事故 判决予以赔偿

随着露营等户外活动的兴起,越野车也因其越野性能,备受一众车友推崇,自驾越野更是激发着人们对户外生活的向往。但如果驾驶越野车在越野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赔付的范围呢?保险公司又能否拒赔?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2021年中秋节假日期间,王先生自驾其小型越野车前往安徽省黄山市,参加车友组织的户外露营活动。

驾车行驶至新明乡内浮溪组时,王先生的越野车陷入积水中熄火,造成车辆损坏。经当地交警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联系拖车施救车辆,并支付了修理费、拖车费等。

此前,王先生为事故车辆投保了家用车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出险后,王先生数次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却始终无法就赔偿金额等达成一致,于是王先生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共计17余万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范围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机动车直接损失,本案事故不属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因而不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现场照片来看,事故地点并非正常道路,肉眼可见水位已经较深,明显不适合驾车驶入,王先生坚持驶入导致车辆半个车身浸入水中,因此王先生对于此次事故存在故意或过于自信的间接故意,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记载,王先生是观察不细导致车辆陷入水中。

对此,王先生补充称,事故地点位于黄山景区露营地附近。事发前一日,自己曾驾车正常驶过事故地点,之后由于下雨导致事故地点出现积水。事发当日,自己的车辆过水之前,参加露营活动的其他车友曾下水量过积水深浅,且同行的数辆越野车均顺利驶过积水处,自己才跟着驾车驶入积水中,没想到却发生事故。因此原告并非故意,车损系意外事故造成。

审理中,一起参加露营活动的证人刘先生向法庭陈述,这次中秋节活动是喜欢露营的车友自发组织,考虑到乡间道路会磕碰底盘较低的车辆,所以要求参加者所驾驶车辆必须为SUV及以上车型,王先生驾驶的是一辆绿色牧马人越野车,不仅符合而且高于活动要求。事故发生时,自己驾驶的越野车先行通过了事故地点,王先生紧跟其后,后来见其没跟上,刘先生回头查看,发现王先生的车子停在水洼中不动了。当日参加活动的车队中只有王先生的车子陷入积水中,原因可能是王先生在车队靠后,积水下的土层出现松动,导致车辆陷入。

【以案说法】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王先生作为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就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关于案涉事故是否系王先生故意为之,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王先生与证人的陈述,事故发生于王先生参加露营活动期间,且参加活动车辆均为越野车型,本身具备应对复杂路况较高通过性的条件。王先生亦并非独行,是跟随在正常驶过积水的车辆之后,事故发生后王先生也及时进行报警处理,故事故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的相应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审理中,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有司法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就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评估,法院采纳该评估结论并据此确定车辆维修费用为 167,000元,保险公司应依此向王先生赔付。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王先生车辆维修费167,000元、拖车费4,000元。

(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亲近自然山水,远离城市喧嚣,是近来新兴的休闲娱乐方式。本案中,虽然王先生驾驶的是性能较为优越的越野车,但也发生了车损事故,对于户外爱好者来说,尽兴同时如何避免风险,值得反思。

一、机动车损失商业险理赔存在限制条件

保险合同系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自愿订立,合同条款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保险条款中约定了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也规定了若干保险人免赔事由,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案中,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确定事故发生并非被保险人故意制造,属于意外事故,故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二、保险合同双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更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保险公司应诚信经营,在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后,应及时予以理赔。

另外,要提醒广大车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切不可为寻求刺激冒险行车,也万万不可逾越法律红线,投保人、被保险人图谋获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属于保险欺诈,不仅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案例编写:上海虹口法院 顾飞 姜叶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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