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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车撞人,谁该为此负责?

日期:2022-12-0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快递车撞人,谁该为此负责?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谢妍 洪明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20年4月,李某驾驶电瓶三轮车,沿村道行驶时,撞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后机动三轮车驶出路外与树木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朱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受伤后送医院救治,服务部为朱某先行垫付19000元,李某也先行垫付了7000元。经过治疗,朱某产生医疗费116288.22元,遂诉至锡山法院,主张X通公司、保险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X通公司为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X通公司授权A公司经营无锡市的快递业务,事故发生在特许经营期间。后,A公司与服务部签订协议,授权服务部在八士区域以X通速递名义从事速递业务,事故亦发生在协议履行期内。

李某系2020年2月受服务部老板招聘在该网点工作,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服务部按照派件的数量与A公司结算,后由服务部向手下员工发工资。车祸发生时,李某驾驶的送快递三轮车也是由服务部提供。

审判结果

保险公司应赔偿朱某100000元,其中给付朱某93000元,给付李某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裁判说理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朱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次事故李某负全部责任,但朱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在道路上行走,其监护人疏于监护应自行承担部分过错,故李某需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106009.4元。因X通公司为李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非机动车三者保险,故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朱某100000元。李某和服务部构成雇佣关系,李某在履职过程中致人损害,服务部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6009.4元。因服务部已向朱某垫付19000元,故本案中无需另行承担赔偿责任,服务部多付的12990.6元,考虑到朱某后期将另外产生费用,故该部分费用待朱某后期主张权利时一并处理,本案中朱某无需返还。李某垫付的款项7000元,视为代保险公司垫付,由保险公司直接予以返还。

至于X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因X通公司将快递业务特许经营给具有快递行业经营资质的A公司,并约定和A公司在经营中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故本院对朱某要求X通公司承担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近年来,电商行业飞速发展,快递业务量随之增多。根据邮政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公司应选择具有快递业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承包方,并注意做好雇员的道路安全培训工作。同时,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孩子的看护及道路安全教育工作,避免出现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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