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保险理赔

驾驶电动三轮车意外身亡,能否获得保险理赔

日期:2022-11-2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驾驶电动三轮车意外身亡,能否获得保险理赔?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高慧,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2018年3月,袁某作为投保人为其父亲袁某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终身。保险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第六条责任免除规定:“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六条第五款: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第十二条释义规定:“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包括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019年6月9日,袁某某驾驶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袁某某驾驶的车辆属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事后,袁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5万元。

袁某某驾驶的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能否认定为保险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袁某某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机动交通工具相应的证件,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保险免责条款适用前提应为被保险人客观上有条件取得相应机动交通工具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本案中,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在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照所依据的全国机动车辆产品公告目录中,公安部门未将其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证照许可管理,袁某某客观上无法申领相应的驾驶证、行驶证。其次,保险公司并未将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致害不予赔偿的情形特定化。电动轻便摩托车因其轻便、快捷等特点,已成为大众重要的交通或运输工具。但公安部门并未将其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证照许可管理,鉴于某些电动三轮车达到了与机动车相同的性能,在意外伤害险中可能会增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风险。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若将该情形作为免责条款,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予以特定化、具体化。本案中,保险合同并未明确说明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再次,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欲将某种情形纳入免责范围应尽到提示及明确告知义务,以便投保人采取其他保障措施寻求保障,但保险公司并未明确告知驾驶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致害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综上,启东法院认定,袁某某系客观不能取得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驾驶证,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也不能认定为保险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故判决支持袁某的诉讼请求。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