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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参考案例

日期:2022-07-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628次 [字体: ] 背景色:        

 醉驾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例:

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110.5毫克/100毫升,邹某深刻检讨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考虑到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没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态度好,依法对他启动了‘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机制’,在完成志愿服务后,仙桃市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考察期表现、悔罪态度等,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11月22日上午,检察官来到邹某的公司,现场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检察官说明了对邹某不起诉的理由,当场宣读并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12月13日晚10时许,郑州市二七区丁某某饮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查获,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8.7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丁某某系初犯、偶犯,且主动认罪认罚,遂决定对其适用危险驾驶犯罪相对不起诉案件社会服务评价机制。随后,检察机关委托办事处为丁某某安排25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综合丁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情况,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2013年开始,甘肃省醉驾案件连续5年大幅上涨,到2017年占全省起诉案件总数的24.18%,起诉率为96.65%。甘肃省检察院牵头起草《关于加强醉驾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2018年甘肃省检察机关醉驾案件不起诉人数达到9947人,2020年醉驾案件起诉人数与2018年相比减少40%,不起诉人数首次超过起诉人数,不诉率从3.35%增长到54.57%。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04mg/100ml,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对照“醉驾案件量刑一览表”,向徐某某阐明认罪认罚并参加公益服务的量刑标准;徐某某通过参加交通劝导公益岗位并累计服务10小时,经交警部门认定合格,随后徐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院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1年年初,浙江金华吴某酒后开车回家被查,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考虑犯罪情节较轻,吴某主动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醉驾犯罪嫌疑人需要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完成总量不少于24小时、每日不多于4小时的路口文明出行公益服务。检察机关、法院对醉驾行为人公益服务质效进行综合评判,作为是否起诉或起诉后量刑轻重的重要参考。吴某在两周内在自觉完成24个小时的公益服务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某在小区车库挪车并与保安发生争吵,民警对陈某进行检验鉴定,发现其血液酒精浓度为83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安机关当日对其立案侦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在现场勘察多次,认为小区封闭地下车库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道路,因此在小区地下车库挪车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检察官对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提高安全意识、杜绝醉酒驾驶。(特地举一个小区的例子)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总结:1、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的都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50mg/100ml。2、检察院积极主动作为,甘肃省醉驾案件能达到一半以上不起诉。3、不起诉都是附条件的,需要参加一定时长公益活动。4、都没有法律规定的加重情节。

2020年1月至10月甘肃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对各类犯罪,共决定起诉18550人,同比下降10.80%;决定不起诉6429人,同比上升46.81%,不起诉率为25.74%。

2021年1至9月安徽省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共决定起诉47113人,同比上升11.8%;决定不起诉7175人,同比上升30.9%;不起诉率13.2%。

2021年1至10月山东省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不起诉17317人,不起诉率为17.27%。

2021年1至9月上海市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40770人,决定起诉31093人,决定不起诉4772人,不起诉率为11.7%。

2021年1至9月广东省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共决定起诉120895人,同比上升6.6%;决定不起诉23474人,同比上升31.9%,不起诉率为16.3%。

各个省份的起诉率有一定差别,间接反映了危险驾驶罪名的起诉率的高低,因为无论是全国还是各个省份,危险驾驶罪是犯罪人数最多的。

下面是二个省份醉驾不起诉的大概标准:

2019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从重情节的,不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在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或在居民区、学校附近等人群密集的区域道路驾驶的;

(四)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以及B级以上驾照方能驾驶的机动车的;

(五)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逃跑、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追究的;

(八)在诉讼期间有隐瞒身份、不如是供述、拒不到案、酒后驾驶机动车、逃跑,不愿具结悔过等情形的;

(九)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舆情等不宜作相对不起诉情形的;

(十)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

六、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 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七、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一)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车位,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

(二)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驾驶车辆,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2019年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

1.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2.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3.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4.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驾”的,以共犯论处。

5.对“醉驾”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6.“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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