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特定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权是指为法律所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的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身份权是由一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身份权通常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内含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这种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遭受侵害,同样会产生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害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
并非侵害所有的财产权都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只有侵害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受侵害的特定纪念物品必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其本身负载重大感情和精神利益;二是该纪念品因侵权行为遭受不可逆转的永久性灭失或毁损;三是物品所有人必须以侵权为由起诉,不是以 诉请违约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国外有因违反合同而被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但一般限于以提供安宁的享受或解除痛苦和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如旅游度假服务合同、摄影录像服务合同等。国内对美容整形服务合同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洗印照片被丢失的,也’有判决违约方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未采纳违反合同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观点,而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上述侵权案件类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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