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律师随笔

侵害特定身份权及侵害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2-04-15 来源: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阅读:9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侵害特定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权是指为法律所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的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身份权是由一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身份权通常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内含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这种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遭受侵害,同样会产生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害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

并非侵害所有的财产权都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只有侵害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才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受侵害的特定纪念物品必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其本身负载重大感情和精神利益;二是该纪念品因侵权行为遭受不可逆转的永久性灭失或毁损;三是物品所有人必须以侵权为由起诉,不是以 诉请违约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国外有因违反合同而被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但一般限于以提供安宁的享受或解除痛苦和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如旅游度假服务合同、摄影录像服务合同等。国内对美容整形服务合同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洗印照片被丢失的,也’有判决违约方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未采纳违反合同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观点,而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上述侵权案件类型中。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