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是某酒店的进货司机,某天,胡某开着一辆小货车去送货,在一拐弯处,胡某突然超车驶入了对面的车道。恰好在这个时候,迎面驶来了一辆小型客车。马上就要相撞,小型客车司机为避免相撞,立即猛向右打方向盘以避让胡某驾驶的小货车,结果导致小型客车侧翻,造成车辆受损,一名乘客重伤,一名乘客受轻伤的交通事故。
事件发生后,小型客车的司机打电话报了警,经过交警现场查勘,认定小型货车司机胡菜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于是,胡某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赔偿这次车祸造成的3万多元的损失。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审查了事故的全过程后,认为事故中胡某的小货车与小型客车并没有发生碰撞,而是小型客车的司机自己躲闪时造成的事故,第三者的损失不属直接损毁,因而向胡某提出拒赔。胡某不服,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车辆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型客车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胡某的小货车与小型客车虽然没有相撞,但是小型客车司机是在两车就要发生相撞的危险时刻,为了避免较大的损失而采取了紧急避险的措施,致使自己的车辆及人员遭受了重大损失,而这个损失完全是由于保险车辆的过错而造成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这个损失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而这个损失又属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范围。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在于两车未碰撞、第三者的损失并不是由被保险人直接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的问题。对于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虽然没有规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却作了明确的规定。小客车翻车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胡某承担。而胡某的这一赔偿责任是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他对这一责任投了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次翻车事故所造成的3万多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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