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6月3日,孙某驾驶小货车回家途中,遇朋友赵某,在赵某的强烈要求下,孙某同意赵某搭便车回家。途中,孙某与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孙某负全责,赵某和第三方无责。赵某请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孙某拒绝赔偿,因此发生纠纷。
法院判决
孙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赵某受伤, 且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孙某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赵某明知货车不宜于载人而强烈要求搭乘,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孙某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孙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赵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形成好意同乘关系。所谓好意同乘是指,司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他人搭乘机动车的行为。但搭乘专门以盈利为目的的载人机动车的行为不构成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视情形而定:
一、若交通事故事由对方机动车造成,则应由对方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搭乘的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若交通事故由搭乘的机动车单方造成,则应由搭乘的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三、若交通事故是由对方机动车和搭乘的机动车共同造成的,则两方机动车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若搭乘人明知司机已酗酒、无驾驶证仍要求搭乘,或有教唆司机超速、搭载,搭载禁止载客车辆等情形,则搭乘人有过失,可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维权指南
所谓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确定,既要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要注重对车主或驾驶员对同乘者责任的限制。目前,相关法律对“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明确界定。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顺风车”搭乘双方事先应达成相关协议,明确一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同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