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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人身伤残的鉴定标准如何确定

日期:2012-03-29 来源: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阅读:483次 [字体: ] 背景色:        

郝某是河南省鹤壁市的一名农民,2000年来北京打工,2004年12月2日,在去往工地的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被粘某驾车撞伤。由于事故发生时间离春节较近,为了早日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以回家过年,郝某在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就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伤残鉴定,结果被拒绝。于是郝某擅自到河南某市法医鉴定中心做了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为五级,鉴定结果出来后,郝某随即向法院起诉。粘某对郝某的伤残鉴定持怀疑态度,认为其伤残级别为四级。那么在此案中,河南某市的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是否有效呢?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维权指南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评定伤残等级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申请重新评定,也可以在法院诉讼中由法院委托重新评定。

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时,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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