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具体操作程序

日期:2012-01-10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6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具体操作: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鉴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 15 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 15天内不提出伤残鉴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规定: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鉴定书后,如果不服鉴定结果,必须在接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鉴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鉴定伤残等级。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