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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诉讼指南

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对原告提供的伤残鉴定书法律效力的审查

日期:2012-01-12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38次 [字体: ] 背景色:        

1、审查作出该伤残鉴定书的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的鉴定资格。如作出该伤残鉴定书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格,则该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前法院的一贯做法是:对于公安部门在事故处理中,依照职权进行鉴定形成的伤残等级的结论,如果鉴定机关在鉴定程序上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不能采纳该证据,应当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是双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鉴定的内容认可一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确认一致的事实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公告(如南京市),各地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自2005年10月起,已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格.因此,对于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请求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另外,如果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经过我公司医疗专家鉴定,认为符合实际情况的,代理人可以认同)。
2、审查出具该鉴定书的程序有无暇疵?是否由法院委托鉴定?在鉴定之前,伤者的病历、拍片报告等资料是否全部交由被告质证认可?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资格?该鉴定书出具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系伤者全部病历档案?
3、结合伤者病历的伤情记录,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等相关资料,审查该鉴定书对伤者伤情的鉴定结论是否明显依据不足?特别注意,一些地方的鉴定书受人情人为的干扰比较大(如邳州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庭审时请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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