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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车辆贬值

车辆贬值损失要获得赔偿需要满足的条件

日期:2012-01-12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5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车辆主体结构、基本功能或主要部件受损
并非所有事故车辆都可以要求贬值损失赔偿,因为一般部件受损,并不必然导致贬值损失发生,比如剐蹭、摩擦等造成车辆非重要部位损坏,经修理完全可恢复原状;而大梁等关键部位受损,会严重影响到车辆的质量和性能,其耐用性、安全驾驶性都会降低。因此,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就像人身损害赔偿一样,只有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才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
二、赔偿权利主体为无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的车辆所有人
如对赔偿权利主体不加以限制,则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奔驰车撞了QQ车,奔驰车负全责,但是由于奔驰车本身的价值,其贬值损失可能达到10万元,QQ车的贬值损失可能只有5000元,如果赋予全责的奔驰车以贬值损失赔偿请求权,则无过错的QQ车向全责的奔驰车赔偿得更多,因此,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权利主体应限定为无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的车辆所有人,对于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其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也无法获得支持或无法全部获得支持。
三、侵权行为发生时,贬值车辆已有明确出售意思
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法律上之回复原状,其内涵为回复应有状况,而非绝对的原有状况。物品的价值表现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物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而交换价值是一种物品与另一物品相交换的量的比例关系。对于回复原状,在使用价值方面,回复到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即认为完成了法律回复原状之要求;但在交换价值方面,回复原状,则需体现在两物品交换量的比例相当状态。已有明确出售意思的车辆发生损害时,出售的意思表示使得该车辆的交换价值在车辆的整体价值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该车辆仍用于运输或自用,但在车辆交易时其价格会低于未发生事故的车辆,使得车辆贬值损失成为一种现实的损失,车辆若不出卖仍保留自用,则无交换价值损失可言。实践中,对于明确的出售意思,应由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发生贬值的车辆为新车
通常来说,权利人主张贬值损失的车辆应为新车,对于新车的判定标准,应根据个案来予以把握。新车能够主张价值贬值损失的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将产生贬值损失赔偿请求的车辆限定为新车,是为防止以骗取贬值损失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在社会上可能出现驾车“碰瓷”从而获得贬值损失赔偿,而按通常的心理角度来说,采用新车来骗取贬值损失的几率明显低于采用旧车骗取贬值损失;其次,新车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等整体技术指标都处在一个最优水平,发生损害时交换价值的贬值损失较旧车更大;再次,车辆在长期行驶过程中会发生一定程度的自然性贬值、功能性贬值以及经济性贬值,这三类贬值可能受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爱护情况、行驶距离、购买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难以确定,新车由于购买时间短、行驶距离短等不存在或较少存在自然贬值等情形,更易于评估。
五、车辆贬值损失的量化应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在司法实践中,事故车辆修理费通常需要通过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 而车辆贬值损失更属于专业技术领域,需要根据车辆事故前的价值、成新率、修复费用、车辆修复后二手车交易价格的下调幅度等因素做出综合判断。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既是证明受损车主存在车辆贬值损失的证据,也能为法院认定车辆贬值损失金额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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