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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垫付费用,可在伤者索赔诉讼中一并处理

日期:2016-03-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01次 [字体: ] 背景色:        

交通事故后垫付费用,可在伤者索赔诉讼中一并处理

交通事故一般多发生于互不相识者之间,事故发生后双方往往因为缺乏足够的信任基础,难以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而作为机动车一方,最纠结的就是发生事故后要不要给伤者垫付费用,垫付多少合适,万一垫多了要不回来怎么办?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徐先生诉李先生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机动车一方为交通事故伤者垫付的费用,可以在案件中一并处理,对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法院可判决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费用垫付者。

2013年6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闵庄南路北口,李先生驾驶大货车与徐先生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徐先生受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李先生负全部责任。事发后李先生为徐先生垫付了医疗费203044.76元、护理费6000元。李先生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徐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保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李先生辩称,对徐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没有异议,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但是他为徐先生垫付了20余万元的费用,也应该有个说法,万一李先生以后不配合他理赔,这些钱不能让他自己承担,所以要求将他为徐先生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保险公司辩称李先生为徐先生垫付的费用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应该由李先生另行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发生事故后,机动车一方负有抢救伤者的义务,而且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可以一并审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关系,为各方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一次性纠纷解决方案。本案中,李先生作为事故全责方,履行了抢救伤者的义务,并为伤者徐先生垫付了20余万元的救治费用,为鼓励机动车一方在事发后积极垫付费用救治伤者的行为,并有效发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法院认为李先生为徐先生垫付的费用,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保险公司应当直接支付给李先生。最后,法院不但判决保险公司向伤者徐先生支付赔偿金共计27万余元,同时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李先生支付其为徐先生垫付的20余万元。

【法官提示】

积极为伤者垫付费用不但是事故责任方的道德义务,也有利于平息伤者被撞伤之后产生的怨气怒气,便于双方之间达成和解,更有助于构建人与人之间友善、互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而且,在法律层面,对于这种积极垫付费用的行为,法院也一直持鼓励支持态度,并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简化诉讼程序,不仅为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同时也为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共同搭建一个一次性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平台。所以,以后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大家不必再为垫钱的事儿纠结,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发生事故后主动联系伤者,积极垫付必要的救治费用,既展现出良好的责任担当,也能够在第一时间取得伤者谅解,2、垫付费用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保存好支付凭证,比如要求伤者一方出具收条或留存银行转账凭证,留存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或押金收据等,便于以后准确核算各方支出的金额,3、如果双方未取得足够互信,可以直接将费用支付给伤者就诊的正规医院,从而避免大额现金的交接,4、双方可以相互配合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无须进入诉讼程序,如果确有必要通过诉讼解决,垫付费用一方可要求法院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垫付的费用进行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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