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市个体户高某驾驶小货车前往某地办货。在某路段的拐弯处,周某驾驶的三轮车突然驶出,为避免相撞,高某驾驶小货车一个急转弯,侧翻于公路边沟内。小货车受损,车上的两名乘客及高某均受伤。该市交警大队调解后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高某损失6000余元。事故处理结案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在审理此案时则以“两车未发生碰撞”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由拒赔。那么,周某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
本案中,驾驶员高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因此,高某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倾人伤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周某承担责任。另外,在这次事故中,高某应视为第三方。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赔偿。周某依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索赔是合理的,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