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律师随笔

电动三轮车性质归属及相关问题

日期:2015-03-17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52次 [字体: ] 背景色:        

电动三轮车性质归属及相关问题

作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岩 王冰

电动三轮车车所具备的节能减排的特点,迎合了环保这一主题,同时因其价位较低,行驶速度比一般的非机动车高,使用方便快捷等特点而博得了不少人的青睐。但是立法对电动三轮车定位模糊,管理上各地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标准,尤其是广大商贩将其作为运输工具,甚至有些人进行非法营运,以致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的问题和弊端逐渐显现。本文拟从一则案例入手,对电动车的性质归属和相关的问题进行评析。

一、典型案例评析。

2009年3月5日14时许,姚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从某食品城往停车场送货,行至华中路时,被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查,发现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以电瓶和电机为动力装置,无脚踏装置,车辆最高时速为25km/h,符合机动车技术条件,但该车未悬挂牌照,姚某亦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据此,执勤民警以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为由,扣留了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姚某认为,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目前并未实行挂牌制度,驾驶人员亦不需要有驾驶证,交警队以其无驾驶证,未悬挂牌照车辆为由扣留车辆的行为是错误的,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交警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警队辩称:姚某驾驶的车辆时速表显示最大时速为120km/h,以电瓶和电机为动力装置,属机动车范畴,但该三轮车无牌照,且姚某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扣留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向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维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本案的争议聚焦在电动三轮车究竟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这一性质归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以上两个概念中,看不出电动车到底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概念中提到了电动自行车,似乎电动三轮车也应该属于非机动车,因为二者同为电力驱动。然而应当注意到非机动车概念中提到的电动自行车是有定语限制的,作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在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和外形尺寸上需符合国家标准。这一标准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中得以明确,该标准第5条第5.1.1项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项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第5.1.3项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设计最高时速为25 km/h,整车质量远高于40kg,且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不符合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因此,不属于电动自行车,所以不能划归到非机动车之列。

那么,将电动三轮车划归到机动车行列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如果是,那它属于哪一类的机动车呢?《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528-2004)第3条第3.1款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第3条第3.5款规定: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第3条第3.6款规定:轻便摩托车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以上两款的规定,电动三轮车划归到轻便摩托车范围内当无异议。

因此,法院对姚某关于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非机动车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二、值得思考的问题。

现实中不断出现的各式各样的矛盾和纠纷,对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行使进行着拷问和检验。对于不断出现的电动三轮车相关的案件,有以下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

(一)准生不准养问题亟待解决。

电动三轮车因其节能环保、价格低廉、方便快捷倍受青睐,然而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下,买来的电动三轮车如何才能大大方方的走出门去却成了一个大问题,不少电动三轮车车主在得知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时表示不解:既然禁止电动三轮车上路,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电动三轮车生产和销售源头的管理,让消费者看不到、买不到这样的车,而不是让消费者买了车之后不能行驶。我们愿意给电动三轮车上牌照,可是也没有部门接受申请啊!这不是变成了准生不准养吗?据交管部门介绍,目前对电动三轮车的牌照管理的确存在缺位,电动三轮车不在国家公布的机动车目录之内,依法不能取得牌照。电动三轮车不能取得牌照,而在性质的归属上又被认定为机动车,机动车就必须悬挂牌照才能上路,这似乎陷入了一个怪圈,困扰着车主和执法人员。

(二)如何执法更能为公民接受。

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也是一个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的过程,因此每一项执法活动都要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应当符合逻辑推理过程,经得起公民的追问。

在目前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交警以电动三轮车没有上牌照为由处理,情理上却显得牵强,因为车主想要给电动三轮车上牌照,也没有接受申请的部门。那么交警的执法怎样才能更具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笔者认为不妨考虑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在郑州市早在2007年已经颁布了市区内的“禁摩令”,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根据电动三轮车的各项标准,可将其划归轻便摩托车范围。因此以禁摩为由禁止电动三轮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合理合法;二是可以从电动三轮车的行驶速度入手,国家标准中规定电动车设计时速不超过20km/h,《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众所周之,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行驶时速,一般都会超过20km/h。如果执法交管部门依据超速来处理相关案件,对公民来讲,可接受性更强,也更加经得起公民的追问。

(三)公民应当注意的问题。

常理上,人们普遍认为,只要是以电力和电机作为驱动就是电动车,而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遵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所必须具备的诸如核发牌照、上交强险、驾驶人应有驾驶证具备驾驶资格等一系列条件。事实上,对于电动车尤其是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是一个比较边缘和特殊的领域。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在规定也有不少差异。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未经许可进口的机动车,不予登记。电动三轮车不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之内,无法按机动车进行登记。第十一条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我们前面已经论述过基于设计时速和空车质量两个标准,电动三轮车又被排除在电动自行车之外,因此不能按电动车进行登记。

目前虽然市场上可以买到电动三轮车,其本身又有一些其他交通工具不具备的优点,但是我们仍然建议市民谨慎购买和使用。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