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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效力

“风水”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5-03-15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17次 [字体: ] 背景色:        

“风水”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 中原区法院 韩战杰

案情:2010年12月21日,海风公司与赵某签订一份合约,约定赵某为甲方公司提供环境风水调整,酬费18万元整,先期定金为3万元,余下部分将在公司正常运转情况下给予返清。合约签订后,海风公司给付赵某3万元。在此后履行合约过程中,赵某为海风公司厂址、厂房车间进行“风水”勘查,为其“择吉”按《易经》要求为厂址、厂房、办公室、工人宿舍、食堂、道路定位,择吉日开工动土,为公司命名为“宝贝工艺品公司”,用八卦为其在海外生意预测,在厂房办公楼、车间等不同部分悬挂阴阳八卦图和钟铃进行 “风水磁场调整”,用多个专用风水化煞工具(国家专利产品)为其调整不利磁场,并告之吉利之事及应验时间。按约定,赵某向海风公司索要余款15万元,海风公司拒付。赵某咨询双方签订的合约是否合法有效?合约约定的债务关系是否成立?

分歧:对该纠纷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合约依法应确定无效,赵某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合约有效,双方债权债务成立。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赵某、海风公司双方签订的合约涉及迷信活动有违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双方合约依法应确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案情中,原告、海风公司双方签订的合约是以风水调整为主要内容,“风水调整”在具体民事活动之中属于迷信活动,依法不予保护。中国风水说主要研究的是住宅的地势环境、阴阴五行、干支生日、四时五方、八卦九风、三元运行等状况,而该案中赵某为海风公司作风水调整的服务对象是一个生产经营的企业,赵某给该公司风水调整过程充满着迷信色彩。赵某乃一江湖术士,不可能为海风公司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布局提供科学设计方案,也不可能预测和规范公司科学发展,而仅仅是利用掌握的风水说原理,对该企业厂址车间进行风水勘查、为其择吉动土,命名厂名,利用阴阳八卦图和钟铃风水化煞工具调整所谓不利磁场,利用周易八卦为其在海内外预测生意等等,毫无科学依据,这不能说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技术服务,也不能为海风公司企业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赵某企图以精神力量来控制和操纵海风公司的走向和未来趋势,实在荒唐,赵某既不是神也没有超能力,以其风水调整阴阳八卦就能预测未来?这与海风公司的生产经营无任何关系,既不能提高效益也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市场销路,故赵某行为应认定为迷信活动,双方订立合约依法不予保护,债务关系依法不能成立。

第二,原、海风公司行为不但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且有违科学发展观,不利该企业生产经营,健康发展。在此案之中,海风公司方也有一定的责任,海风公司法人代表魏某相信风水之说,也就是说他是迷信风水调整会给该厂带来好运、带来吉祥、带来效益,故而自愿与赵某签订了以风水调整为内容的合约,这个合约的内容以及实施的行为与社会倡导讲道德风尚、讲诚实守信、讲科学、爱学习、敢创业,勤俭节约、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背道而驰,不利社会民众文明素养的提升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故而不应倡导,依法应予禁止。综上所述,赵某、海风公司双方签订的合约违反合同法基本准则,更不符合合同法356条关于技术服务合同条款所确定基本精神,而且有违科学发展观,有损社会良好风尚,故而合同约定双方债务关系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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