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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0-03-04 来源:网络 作者:- 阅读:945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同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十四条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21.人民法院在裁决前条规定的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善意对外转让该技术秘密的费用并考虑使用人的使用规模和经济效益等因素来确定;也可以依据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费用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和使用人的使用规模和经济效益等因素来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对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和以后使用的付费标准一并作岀裁决。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使用人不论是否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均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其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其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费用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该费用中已由让与人作为侵权损害的赔偿直接给付权利人的部分,在计算使用人向权利人支付的使用费时相应扣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肉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三十条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租人应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出租人请求承租人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其使用房屋期间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咨洵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10.《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民间借贷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出借人借款本金。无过错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予以支持。

1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民间借贷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出借人借款本金。无过错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的,法院可参照中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予以支持。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观点】

《民法总则》第I57条规定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在条文的最后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只是不能发生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后果,即使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规定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不能得以实现,但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法律行为无效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而只是不产生当事人追求或期待的法律后果。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三者虽然在是否可以有效上有所不同(无效法律行为从来没有有效过,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是确定有效的,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追认之前效力处于未定状态),但可撤销法律行为一旦行使撤销权、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一旦拒绝追认,则其效力都会追溯到法律行为成立之时,产生与无效法律行为一样的法律后果,都是从法律行为成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且一般都可能会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为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因此当事人若根据无效的民事行为变付财产,则其交付财产的基础也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存在,因而受领人从接受财产开始时就欠缺受领的法律依据,理所当然应当返还。给付人对受领人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给付的标的物还存在的情况下,如果给付物为动产,给付人则有权请求受领人转移该动产的占有给自己,使得自己对该动产的支配恢复圆满状态;在给付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情况下,给付人除了有权请求受领人将该不动产转移自己占有外,如果该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给付人还有权请求受领人将该不动产登记于自己名下。

(二)赔偿损失

这种赔偿损失一般发生在双方法律行为之中,且应当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损失的存在。即当事人因法律行为无效而遭受了损失,这种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第二,赔偿义务人有过错。过错的表现有多种,如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等。第三,接受赔偿损失一方无故意违法而致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故意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应由自己承担损失。第四,损失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或双方遭受的损失是由另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和性质,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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