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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责任认定

驾驶员对无免责事由的高速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日期:2015-03-14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82次 [字体: ] 背景色:        

驾驶员对无免责事由的高速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作者:内乡县人民法院 杨慧文 曹 群

驾驶员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系高度危险作业,对发生的没有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高速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

2010年11月27日7时左右,原告刘尚宇驾驶原告杨笠村所有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南阳市至许昌市方向K240+150m处时,与遗落在高速公路上的轮胎胎皮相撞,致使轿车撞在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上,造成刘尚宇受伤及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尚宇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许平南高速)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轿车损失价值经南阳天衡评估(2010)机评鉴字第GS004号车辆损失价值报告书评估为44660元。为此,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许平南高速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并赔偿损失44660元。

【裁判】

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许平南高速支付原告杨笠村44660元的70%赔偿款,即为31262元。二、驳回原告杨笠村、刘尚宇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许平南高速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路段从刘尚宇拍摄的现场视频和许平南公司提供视频均能证明为水平路面,不存在影响正常驾驶的坡度,原审认定刘尚宇驾车到坡上才看到轮胎皮因无法避险而发生事故明显无证据支持且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另外原审中被上诉人陈述轮胎皮在坡上,上诉人对此事实并未认可,但原审却认定上诉人对轮胎皮在坡上予以认可,明显属认定事实错误;交通事故发生后,刘尚宇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拍摄,从该段视频可以清楚看到在行车道有轮胎胎皮存在,之后刘尚宇将该视频提交高速交警部门,交警部门随后作出事故认定,并且在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中明确确认行车道有轮胎胎皮存在,且该证据已经固定,并未造成证据的毁坏或现场的无法勘查,原审回避事故现场已通过视频方式固定的事实,却以上诉人擅自清理变动现场,又没有标明事故位置,使高速交警无法准确地勘验现场,进而使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有误为由,否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明显认定错误,高速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应予承认。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错误,应予纠正。判决: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第1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维持方城县人民法院第1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许平南高速支付杨笠村44660元的30%赔偿款,即为13398元。

【评析】

本案涉及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问题

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危险作业的构成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活动。一是必须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只有这种作业对这种安全状态构成严重威胁,才能称得上高度危险作业。脱离了周围环境,也就无所谓高度危险作业了。二是必须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只有在运营活动过程中,并产生高度危险性,并因此造成损害,才发生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三是必须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机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有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其次,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一是造成了损害后果;二是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再者,作业人没有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

本案中,原告刘尚宇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对路况观察不周,安全行车意识不强,遇紧急情况时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未能做到安全驾驶,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且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刘尚宇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因此应当减轻被告许平南高速的责任。但被告许平南高速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处于良好的状态,却没有及时发现并清理高速公路上遗落物,所以管理存在瑕疵,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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