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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正式开除决定而不让工作员工应如何维权
    日期:2013-01-12 点击:533次

    没有正式开除决定而不让工作员工应如何维权如果因违规、违章被开除,应当由市邮局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书面形成文件将当事人开除,该开除决定应当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将开除决定送交街道办事处等予以转送达。如果没有正式开除决定,其莫名其妙地不让上班,被开除.失去工作,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

  • 该员工有权请求公司予以工伤鉴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日期:2013-01-12 点击:435次

    该员工有权请求公司予以工伤鉴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员工在2000年因工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由于没有给予做工伤鉴定,导致该员工没有享受到工伤赔偿等待遇。虽然公司改制,公司依然依法预留了改制前的工伤费用,其中就应当包含该员工的工伤费用。

  • 原告在收到劳动仲裁机关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年多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
    日期:2012-05-20 点击:2471次

    原告在收到劳动仲裁机关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年多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和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实际上是对劳动法规的完善和补充,满足了劳动关系双方寻求司法保护的需要,也体现了仲裁前置为条件的法律要求,确保了司法统一。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服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期间,均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后,在多少期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得而知。

  • 企业破产阶段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20 点击:1400次

    企业破产阶段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问题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就企业破产过程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因为主体发生变化,原告重新起诉,那么,是否还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比如上述案例中,劳动者以清算组为被仲裁对象,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关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劳动者向法院起诉。在审理期间,清算组解散,原告撤回起诉,重新起诉企业主管部门,那么,劳动者是否应重新以企业主管部门为仲裁对象,再次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待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决定或通知后,方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 企业破产清算阶段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解析
    日期:2012-05-20 点击:1587次

    企业破产清算阶段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解析 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也是按照这样的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决。但是,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企业进入破产阶段,其主体始终处于一种变动的状态,如:劳动仲裁之时企业仍存在,但诉讼时企业进入了清算阶段;或仲裁之时处于清算阶段,但诉讼时清算组已解散;或一审之时企业仍存在,二审时已进入清算阶段;或一审之时处于清算阶段,二审时清算组解散。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产生操作上的困难。而理论界目前对此实务问题却未能给予必要关注。

  • 未经工伤认定要求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案
    日期:2012-05-20 点击:462次

    未经工伤认定要求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案 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本案中,原告右肢受伤属实,但其在未对该损伤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即以工伤争议赔偿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可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 支付了保密工资是否等同于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日期:2012-05-17 点击:295次

    支付了保密工资是否等同于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本案实际上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保密协议是否等同于竞业限制协议?支付了保密工资是否等同于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从上述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释解看,二者显然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公司错误的把二者等同起来,从而导致其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时,需明确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协议中约定具体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千万不要把保密费错误当成竞业限制补偿金。

  •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14 点击:275次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法律问题解析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对企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本案例中,黄某所在企业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就单方面决定加班加点,在程序上违法;而且每天加班2—3小时,违反了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每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例中,企业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其每月工资为2000元,企业却按基础工资800元折算小时工资并计算加班工资,违反有关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 支付经济补偿金纠纷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可否不支付补偿金案
    日期:2012-05-14 点击:324次

    支付经济补偿金纠纷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可否不支付补偿金案 李某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的,如果没有相应证据,是不易证明的。本案的李某掌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从而使这一案件得到处理。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一个很大区别。

  • 劳动纠纷案之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日期:2012-05-14 点击:471次

    劳动纠纷案之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据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解决劳动纠纷中适用必须具备合法的条件和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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