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争议仲裁经典案例栏目:劳动争议案例,劳动争议仲裁判决书,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劳动争议仲裁律师代理,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代理案件,劳动纠纷案例,追索劳动报酬律师代理成功案例,律师代理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纠纷律师代理案例,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员工辞退纠纷经典案例,北京律师代理劳动纠纷案件成功案例,社会保险纠纷经典案例,劳动纠纷案例律师评析等有关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案例。
论工伤(亡)认定程序合法的重要性工伤(亡)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亡)。 因此,发生工伤(亡)后,依法进行工伤(亡)认定非常重要。任何法律都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全面的,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呈现出来新的社会矛盾,这就需要法律的制定者高瞻远瞩。
张建明诉京隆科技(苏州)公司支付赔偿金纠纷案
用工者追偿权为有限追偿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其一,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不少国家越来越限制雇主行使追偿权或者不允许雇主进行追偿,认为雇主可以通过企业保险等方式来解决赔偿费用的问题。其二,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对外责任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内部责任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来约定。
员工违规造成企业损失,企业对其如何追偿各国法律在规定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一般都肯定雇主对受雇人的求偿权。这主要是基于规范雇员职务行为的需要。如果雇员不能谨慎行事,就不能减少损害的发生。同时,这一权利也可以防止雇员趁受雇之机,为所欲为,任意损害雇主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权利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雇主的损失。
用人单位先行赔偿后能否对致害人行使追偿权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造成侵权时,用人单位才享有向该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被告廖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被告廖某具有驾车资格,其驾车购米的行为也并未超出单位的授权范围,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廖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原告巫溪县人民政府柏杨街道办事处主张追偿权,应不予支持。
关于区别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案例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刘某诉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刘某受伤时间系到单位食堂就餐期间,其所受伤害与工作有内在联系,故其受伤原因理应属于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刘某所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东城区人保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劳动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的认定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本案例反映出的因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案件当事人三方对仲裁裁决类型认识上的不一致如何协调问题,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理。这对于解决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和受理问题,防止出现法院受理上的混乱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拒该咋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保障,可使劳动关系更趋于稳定,主要针对保护企业一些老职工的权益。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约定试用期 单位被判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用人单位违法约定了试用期,二是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限已经履行。该条适用范围包括约定试用期超出法定的期限标准以及不应当约定试用期而约定等情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多次约定试用期、不应约定而约定试用期等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以试用期满月工资报酬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