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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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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效力认定
    日期:2012-04-05 点击:345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效力认定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万州劳仲案字(2009)第209号仲裁调解书,且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大垭煤矿已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原审原告谭某也领取了赔偿金,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该调解书第三条明确约定“今后,申请人和陈甲的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该约定是当事人谭某对权利的处分,且谭某及上诉人陈娟、陈某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达成调解协议违背了其真实意思,故原审原告谭某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本案原告是属工伤还是雇员受损?
    日期:2012-04-05 点击:292次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之本案原告是属工伤还是雇员受损? 上诉人蔡某与被上诉人天马公司对一审判决按照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本案均无异议,故本院亦在该法律关系项下处理本案纠纷。关于上诉人蔡某主张其工资每月有2000元的主张,从本案所查证的事实看,被上诉人天马公司已经举证证明上诉人蔡某的工资为每月550元,上诉人蔡某对其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上诉人蔡某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 劳动仲裁经典案例评析之劳动合同与服务合同认定
    日期:2012-04-03 点击:251次

    劳动仲裁经典案例评析之劳动合同与服务合同认定 因为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从事的是一种文化艺术活动的居间、行纪、代理、经纪的业务。公司利用自己的资源,为包括郑小姐在内的歌手提供各项服务,双方按合同约定,分担费用,分享获得的收益。这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合作关系。

  •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故意造成的用人单位财产损失责任如何承担
    日期:2012-04-03 点击:692次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故意造成的用人单位财产损失责任如何承担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继续审理,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故意造成的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系用人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应承担的风险和成本,宜由用人单位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管理规定来规避。

  • 劳动争议纠纷案之因借调引发的劳动纠纷判决书节选
    日期:2012-03-15 点击:674次

    劳动争议纠纷案之因借调引发的劳动纠纷判决书节选 根据劳动法规定,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发放合理的报酬,不存在义务劳动的情况。被上诉人利用"义务劳动",廉价利用上诉人的劳动力,具有非法性。上诉人没有异议,是因为被上诉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上诉人处于弱势地位,上诉人若提出异议就将被解聘。

  •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职工有权拒绝冒险作业吗
    日期:2012-02-23 点击:318次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职工有权拒绝冒险作业吗 何某有权拒绝冒险作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拼装车上路行驶。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被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吗及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工资按什么标准执行
    日期:2012-02-23 点击:253次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被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吗及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工资按什么标准执行 因为当时董某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装潢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装潢公司无权对董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本案中,李某的劳动报酬应当以广州市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来确定,不应该以四川省工资标准执行。

  •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被派遣的劳动者能要求单位发加班费吗
    日期:2012-02-23 点击:446次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被派遣的劳动者能要求单位发加班费吗 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给用工单位提供额外的劳动,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不能因为劳动者是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录用的就拒绝支付。火机生产厂以派遣协议中规定了基本工资作为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的理由,有违法律规定,此约定无效。因此纪某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其加班费。

  •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公司是否应为派遣员工调整工资
    日期:2012-02-23 点击:291次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公司是否应为派遣员工调整工资 采取劳动派遣方式用工的单位,往往将劳动派遣工和正式工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工资调整机制,正式工的工资随着在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即工龄)的增长而增加,而连续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在工资待遇上却没有变化。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应当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本案中,物业公司在连续用工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为派遣员工调整工资待遇。

  •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无工作期间就无报酬吗
    日期:2012-02-23 点击:372次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无工作期间就无报酬吗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本案中,王某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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