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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日期:2017-07-07 点击:169次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增值,就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增值根据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

  •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7-07-07 点击:176次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因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日期:2017-06-30 点击:196次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而《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将生产、经营的收益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应认定赵连理于婚后将原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变卖,添置部分款项重新购置房屋属于经营行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 继承纠纷中的公司赠股(干股)处理
    日期:2017-06-30 点击:146次

    继承纠纷中的公司赠股(干股)处理股权是出资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前提和基础,出资人出资的过程就是取得股权的过程,也是获得公司股东资格的过程。即便公司在接受出资人出资后,并未确认其股东资格,也不影响出资人事实上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日期:2017-06-30 点击:124次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是否支持
    日期:2017-06-30 点击:155次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是否支持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 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
    日期:2017-06-30 点击:448次

    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条确定的原则予以处理。分割时,要考虑房屋是否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上的独立性。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不动产,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不能在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各部位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性质如何确定
    日期:2017-06-30 点击:128次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性质如何确定离婚诉讼中涉及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当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的合意

  •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离婚分割时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予以合
    日期:2017-06-30 点击:195次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离婚分割时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予以合理补偿对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房改房屋,离婚时判决归一方所有为宜,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剩余购房款的,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

  •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
    日期:2017-06-30 点击:120次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关系领域内也有一些涉及财产问题的合同,这些合同或者约定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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