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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附条件借款合同所附条件有何要求,经常出现当事人对借贷合同的成立效力约定了相应的条件,但约定的条件不明确或者无法实现甚至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视为没有约定或无效;约定的合法生效条件成就时,借贷合同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己成就,借贷合同生效;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生效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借贷合同尚未生效。
除自然人以外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如何认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外,《规定》规范的借贷合同还包括了法人与法人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合同法》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即只有在出借人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后,合同才能生效。
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与“合同生效”的理解民间借贷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和保护。《合同法》分则在 “借款合同"一章中以两个条款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为其设定了三个基本规则: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视为无息借贷,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第三,遏制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何时成立与生效,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才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问题。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来讲,也是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民事审理程序如何处理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罪,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的高利贷和非法放贷等行为,尤其是经常跬地以民间借贷作为营利手段的,是否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高利贷及非法放贷等行为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我国金融制度的健康发展造成影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另有观点认为,尽管高利贷和非法放贷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但这两种行为还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即属于民法规制的范畴,在立法、司法部门未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于罪行法定的原则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以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对出资人作出虚假承诺回报,实际上,其具有永久性的占有他人财产、不归还集资款的主观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法民间借贷相区分对于“不特定对象",其核心是对象的“不特定",即资金募集对象是可变的,不是封闭僵化、一成不变的,可以随着行为人公开宣传的方式、社交圈的大小、投资收益的多少而变化。从行为人主观态度来说,只要能募集资金,无论从谁那里募集资金都符合其主观意愿,即可以认定其募集的对象是“不特定对象" 。
涉诈骗类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涉合同诈骗罪成立,相关民商事合同当然无效。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行为,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民事判决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是否影响刑事案件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相关当事人不免除合同项下的义务。受欺诈一方债权人虽已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其与债务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亦依法予以支持,但合同中所体现的欺诈手段仍可作为诈骗的手段认定。因此,民事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诈骗等犯罪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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