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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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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加入可参照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日期:2020-05-30 点击:317次

    债务加入可参照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法律就债务加入未作明确规定,与债务加入在法律性质上最为接近并且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应为连带责任保证法律关系,可参照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 民间借贷中砍头息的司法认定与裁判标准
    日期:2020-05-25 点击:1022次

    民间借贷中砍头息的司法认定与裁判标准砍头息指的是放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做砍头息。砍头息是否受法律保护?小编今天为您整理解答。

  • 借款合同纠纷中,律师费不在24%内,可以单独支持
    日期:2020-05-16 点击:379次

    借款合同纠纷中,律师费不在24%内,可以单独支持,案例中明确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借用资金成本的相关费用,只有与资金成本紧密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律师费系出借方为实现其债权而实际支出的成本,当事人明确约定由借款方承担,不属于借款资金费用。

  • 自然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如何认定?
    日期:2020-05-01 点击:1038次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制度是法律调整分配以实现公平的表现。无法律上原因而获利的一方应该将所受利益返还,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获利方返还利益,从而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以前状态。

  • 自然债与赠与如何区别?
    日期:2020-05-01 点击:423次

    没有约定利息而自愿给付一定利息,符合自然债的特点,是基于道德上义务产生的债,具体讲就是在法律上没有给付义务,给付的发生是基于道德、良心上的原因。此类给付与赠与都具有道德根基,在外观上很难区分。

  • 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20-04-27 点击:982次

    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其效力如何认定,利息是民间借贷中的核心问题,其比例的高低成为借贷双方利益博弈的关键。对于出借人来说,其转移货币所有权并承担无法收回风险的目的在于获取利息;而对于借款人来讲,其使用借款的直接成本就是利息。在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主要依靠行政方式,而对民间借贷的调控主要是依靠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责任为主,刑罚为辅"的方式确立行为准则。

  •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的处理
    日期:2020-04-24 点击:365次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的处理,法律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共同适用并无禁止性规定。私法领域中,法无禁止即为允许。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对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并存则无禁止性规定。

  •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并依此偿还利息
    日期:2020-04-23 点击:351次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并依此偿还利息,利息作为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贷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作为借款人使用该贷款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一部分利润,如果提前被出借人扣除,利息性质难以体现,对于借款人也是实质不公,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无论是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还是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借款利息均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 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日期:2020-04-23 点击:153次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出借人事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该合同关系并不导致无效,而是按照实际使用的资金金额来确定借款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对于借款本金数额,应从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各种证据的内在逻辑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 未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如何处理
    日期:2020-04-21 点击:224次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利息约定不明,不应视没有约定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其理由是:第一,在过去自然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的用途大多是生活性消费或“救急",主要为解决个人生活困难,互助成分居多,而当前则以经营性用途为主,营利性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在利息问题上,应该考虑出借方的经济利益。第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相对明确,对于诉讼请求及责任承担作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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