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合同律师团队违约损害赔偿专栏:北京合同律师,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房产律师诉讼,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工程承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纠纷律师,加工承揽违约损害赔偿,服务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违约金违约责任承担等。
买卖合同纠纷中价格条款与违约责任条款适用之兼容性分析从目前的立法理念来看,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不具有惩罚功能,而只是补偿功能,带有填补性质,从而也就推断出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只能获得相应的损失补偿,不能主张“一事二罚”或者“一事二责”。但是,如果要严格体现这样的立法理念,则必须对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进行修改或者作出司法解释,否则,从现有的合同法规定可以认为价格条款与违约责任条款具有兼容性,可同时适用。
论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含义及效力由于附负担赠与,在于使受赠人负有为一定给付之义务,因此如果其不履行负担,赠与人可以诉请履行或撤销赠与。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之行为并非义务,因此如果受赠人不为符合该目的之行为,以上例言,例如受赠人因未能报上名或研习会未能开成,以致未参见研习会,赠与人无法诉请履行,只能主张双方之缔约目的无法达成,构成缔约基础丧失,而依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
论房地产转让缺乏登记时的效力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土地物权变动的要件,而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就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 两种观点的巨大差别导致法律实践的混乱和人们在面对此问题时的手足无措,统一而合理的法律规则成为人们十分迫切的需求。本款规定就是这种需求的一种积极的回应。
原告的配套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关于原告以公函证据主张被告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一节。虽然新产品的购买方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在使用产品过程中提出油泵存在问题,但由于该新产品需要多方面的相互联动支持,在没有进行技术鉴定的情况下,简单将某一部分设备出现的故障认为是产品质量问题,该结论的证据不足。
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的运用该证据用以证明原告曾向被告主张债权。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被告方认为该证据的内容证明不了原告曾向被告主张债权,而且被告公司根本就没有周振民这个人。本合议庭曾告知原告补充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佐证,但原告未能对该证据予以补强。本合议庭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所以决定不予采纳。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主张保证保险为保证担保的意见认为:保证担保应当有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也是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依附于主债务合同,有从属性;保证保险承担的也是履行保证责任;保险公司实际上就是保证人,保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担保。此即保证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讨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实际施工人(包括转承包人、分承包人和资质借用人)参照施工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只收缴非法中间人已经取得的违法所得(其约定的非法所得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采用依法予以处罚的方式处理),在重点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行为、扼制其蔓延趋势的同时,充分保护各类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实际上,如果结合《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来理解《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即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容易产生不同理解。从法条上看只在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及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在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和保险人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人破产程序中进行了债权申报,是否可同时要求主债务人承担还款及抵押担保责任债权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人破产程序中进行了债权申报,此后又依约要求主债务人承担还款及抵押担保责任,虽然对于主债务人的诉讼发生在后,但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首先确定主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抵押担保责任,剩余未能受偿债权再在保证人破产程序中受偿。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基于公司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一体移转给受让人的民事行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及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要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文件,其就具有股东身份,同时也就相应拥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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