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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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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变化致使我无法贷款买房是否可以解约
    日期:2015-12-30 点击:231次

    政策变化致使我无法贷款买房是否可以解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关于房屋装修保证金的几点思考
    日期:2015-12-29 点击:326次

    关于房屋装修保证金的几点思考所谓装修保证金就是为了防范业主在装修施工时的违规操作给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为利益受损害方设置的一种有效保障,其目的在于监督、规范装修行为,补偿因装修而受到损失方的利益。通常,业主要装修就要向小区的物业公司缴纳一定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但这些费用是否应当缴纳?究竟该交多少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其收取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 如何签订房屋装修协议书
    日期:2015-12-29 点击:125次

    如何签订房屋装修协议书房地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系可预售、销售凭证,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所购房子是否在预售、销售范围。有的房屋开发商已办理了大产权,此时应看产权证上是否包括了所购房屋。

  • 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日期:2015-12-29 点击:584次

    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违约金应如何计算《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向您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工程款应该支付给谁
    日期:2015-12-28 点击:338次

    工程款应该支付给谁根据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甲公司作为债务人,与受让人丙公司成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 数份合同以哪个为准结算工程款
    日期:2015-12-28 点击:220次

    数份合同以哪个为准结算工程款通过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哪份合同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可以通过分析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体现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双方实际履行的事实判断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合意。通常认为实际履行的合同就是当事人达成的真实合意。所以,确定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是确定结算标准的首要因素。

  • 将未经登记的建筑队交由个人承包案
    日期:2015-12-28 点击:261次

    将未经登记的建筑队交由个人承包案被告对原告为履行该无效合同所购置和定做的物资与机械设备应在接收的同时,按实际价格折款偿付给原告;被告对已接收的原告为综合楼定作的预应力楼板,应负责与加工方结算,将原告偿付的综合楼楼板加工材料折款同预付款返还给原告

  • 宅院出卖多年 买方拒绝返还
    日期:2015-12-28 点击:280次

    宅院出卖多年 买方拒绝返还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故该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已于2009年8月履行完毕,被告高某乙也同时占有、使用该房屋多年。原告与被告高某乙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亦发生了法律效力,现高某乙拒绝返还该房屋,依照“房地一致”原则,出卖人因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从而丧失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

  • 在建工程抵押的若干问题探讨
    日期:2015-12-28 点击:274次

    在建工程抵押的若干问题探讨,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的,不宜认定为无效。首先,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既然法律未作出限制,就说明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约定抵押期限。其次,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期限也不违反抵押权的性质,抵押权作为一种他物权,是由当事人经过约定而产生的,其本身就有一定的期限性。再次,当事人对抵押权期限作出约定,可以督促抵押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尽量缩短当事人的财产或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时间。

  • 预售承诺与现实迥异 开发商夸大宣传被判违约
    日期:2015-12-28 点击:189次

    预售承诺与现实迥异 开发商夸大宣传被判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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