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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的,保证人是否免责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的,不能一概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具体而言,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1、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仍发放贷款的;2、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贷款用途,未经保证人同意的;3、贷款人已在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的;4、贷款人与借款人在保证人不知情情况下,协议改变借款用途的包括借新还旧。但无特别约定,借款人单方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偿还旧贷,保证人不免责!
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如何划定,尽管高利贷和非法放贷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但这两种行为还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即属于民法规制的范畴,在立法、司法部门未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为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因此当事人若根据无效的民事行为变付财产,则其交付财产的基础也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存在,因而受领人从接受财产开始时就欠缺受领的法律依据,理所当然应当返还。给付人对受领人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给付的标的物还存在的情况下,如果给付物为动产,给付人则有权请求受领人转移该动产的占有给自己,使得自己对该动产的支配恢复圆满状态;在给付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情况下,给付人除了有权请求受领人将该不动产转移自己占有外,如果该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给付人还有权请求受领人将该不动产登记于自己名下。
恶意串通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恶意串通所订立的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按照一般的无效民事行为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当事人各方都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之债。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之债,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必须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当事人的自认,应当如何处理,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自认应当审慎认定。为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的诉讼自认,法官可以依职权从借贷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用途、支付方式以及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实力、本息偿还情况等方面严格审查借款的真实性。
显失公平时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显失公平行为的特点是:民事行为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承担较多的义务而享有较少的权利,而另一方享有较多的权利而承担较少的义务;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所获利益为法律所允许的程度;受显失公平伤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汀立民事行为的行为。
开发商承诺未兑现,购房者该怎么办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民间借贷债务人将非合同之债转移给第三人的,是否有效,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应依照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思路,对非合同之债是否有效作出判断。对于私权利,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自由行使权利,故受法律保护的非合同之债的转让可以类推适用合同之债的转让的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债权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对方承担债务的,是否表明债权人对债务承担作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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