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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是否影响刑事案件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相关当事人不免除合同项下的义务。受欺诈一方债权人虽已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其与债务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亦依法予以支持,但合同中所体现的欺诈手段仍可作为诈骗的手段认定。因此,民事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诈骗等犯罪事实的认定。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如何划定第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对 “不特定的人"吸收资金。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款项的用途以及对金融秩序的影响。
第三人请求撤销民间借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成立时,撤销整个调解书自无疑问。但是,如果第三人仅请求撤销调解书部分内容的,人民法院能否判决撤销调解书的部分内容,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如果调解书的内容各部分是不可分的,则不能只撤销调解书的部分内容,应当撤销调解书的全部内容;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是可分的,撤销部分后不影响其他部分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调解书的部分内容。
民间借贷债务人将非合同之债转移给第三人的是否有效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债务承担制度仅限于合同义务的转让。《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在可以合理期待代理人知晓代理权欠缺时,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并没有区别。但是,在代理人不被合理期待能够知道代理权地缺乏时,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似有分野:在过失责任下,代理人此时没有行为义务,自然不必承担责任;在无过失责任下,代理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禁止规定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由一个人作出的,或者说交易行为是由一个人实施的。由于交易都是以对方利益为代价追求肉身利益的最大化,自己代理具有发生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的极大危险。因此,为防止滥用代理权,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追认,法律不承认自己代理的效力。
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院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司法观点五则,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存在。
未经刑事追赃程序是否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对于涉及合同诈骗等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即使未经追赃,也不能排除民事诉讼的救济手段,民间借贷案件应该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受害人就所受损失的全额提起民事诉讼时,被告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已经向受害人退还赃款赃物的,如民事案件尚未审结,已退还部分可以从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中予以扣除;如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同样不影响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在判决中予以说明,将来在执行阶段解决已退赔数额的扣除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从各地审理的案件情况看,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之间的界限多有交织,经常出现刑事与民事交叉的情形。如何划定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合理界限,需要进一步探索,尢其要关注国家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相关金融政策调整对划分标准的影响。在刑民交叉的程序处理上,对于尚未形成群体性、大面积纠纷事件的个别案件,要慎用驳回起诉和中止审理。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时,实践中一些法 院采取的办法是先刑事后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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