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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要点有哪些(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在民间借贷关系中,由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多为亲朋好友关系,双方在发生民间借贷行为时,如果借款金额较小,出借人通常都是采用现金给付方式,并且碍于情面可能也不会要求借款人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等借款书面凭证。一旦出现借款人不按口头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出借人主张债权时,将可能面临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困境。此时,出借人经常会通过不经借款人同意,私下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借款人自认已借款、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约定利息等事项。显然,这种未经相对方同意录音录像取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特征,属于广义非法证据范畴。
载明“愿意为借款本息向出借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是仅向出借人承担保证责任吗?担保人向出借人出具《担保函》,载明“……本公司愿意对借款本息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该《担保函》中已明确担保人系向债权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且没有证据证明债权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向担保人发出通知,故担保人在涉案《担保函》中的意思表示是仅向出借人承担保证责任。
房屋内曾有人病逝,是否属于“凶宅”提及“凶宅”,或许每个人心中对其都有一个定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多数人都对其颇为忌惮,尤其是涉及房屋买卖行为中的买受人,多闻凶色变,而出卖人则多讳莫如深。这一隐一恐的心理交替便极易在所涉事实暴露之后引发纠纷。
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胜诉但未获清偿前,仍可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请求权基础规范看,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提起普通的债权债务诉讼和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时,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形成权,即债权人单纯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后,次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前,不能直接引起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效果,故也就不能当然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及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民间借贷激增,欠钱不还怎么办?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为了帮身边的亲朋好友解决燃眉之急,我们往往都会伸出援手。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断涌现,借贷主体虽然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之间的借贷纠纷仍然占据很大比例。都是亲戚、熟人,碍于情面,大家往往对“打借条”这事儿有些避讳,但一旦产生纠纷,如何讨回钱财?我们在借钱或借给他人钱时要注意什么呢?怎样借钱最安全?
多种担保方式并存时如何确定债权的清偿顺序物的担保是以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的担保是以人的信誉担保债务的履行,即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本案中,存在以下担保方式:1、债务人提供的动产抵押担保;2、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抵押担保;3、保证人的连带保证担保。即同一笔债权既设定了物的担保又设定了人的担保。
诈骗类犯罪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与合同行为有效(或可撤销)并不存在逻辑矛盾,因为两者根本就不是针对同一对象而作出的。那么,针对不同对象而得出的不同评价,就不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民间借贷关系中,对于债务人已经偿还的超限利息,从法律性质上看属于无法律上原因的给付,构成债权人的不当得利,因此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了一个新的不当得利之债。超限支付利息的当事人得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该超限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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