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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受伤后超过一年,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日期:2023-05-13 点击:266次

    受伤后超过一年,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
    日期:2023-05-12 点击:102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对在这些路段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付责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条例》关于“道路”的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 购买食疗商品治病最终患者身亡,销售商应否担责?
    日期:2023-05-12 点击:76次

    购买食疗商品治病最终患者身亡,销售商应否担责?,未证明患者死亡与服用李某提供的“偏方药”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刘某明知患者病情恶化亦未将患者送医治疗,造成患者死亡,应自行承担照顾失职责任。但李某对销售的普通食材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错误认为其存在疗效,导致刘某未对患者采用正确治疗方法,存在重大过错,虽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亦应在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同时,对原告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 网约货运师傅临时加价 法院:不合理!
    日期:2023-05-12 点击:125次

    通过李女士与胡师傅之间签订的电子货物运输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涉案货物运输协议的约定,胡师傅本应将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最后却以“运输费用少”等理由为借口,将货物私自变卖,造成李女士经济损失,此举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用人单位不能以内部承包协议排除劳动关系
    日期:2023-05-12 点击:100次

    用人单位不能以内部承包协议排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更好的进行内部经营管理,会选择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这也就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出现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会主张与劳动者之间是承包关系,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从而引起仲裁或诉讼。

  • 有偿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谁担责?
    日期:2023-05-12 点击:66次

    有偿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谁担责机动车有偿代驾是指当车主不能自行开车到达目的地时,由专业驾驶人员驾驶车主的车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因代驾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如何认定代驾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各方的合法权益影响甚大。在有偿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谁来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观点和法律依据,供读者参考。

  •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退休年龄,被扶养亲属能否索赔生活费?
    日期:2023-05-12 点击:120次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退休年龄,被扶养亲属能否索赔生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年龄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要件。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免除或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现案件已履行。

  • 与邻居因为扩建阳台起纠纷,还动了手,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3-05-12 点击:69次

    与邻居因为扩建阳台起纠纷,还动了手,法院怎么判?二人终因扩建阳台产生口角进而大打出手,导致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故老王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赔付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小张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要求老王赔偿医疗费1000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费等2.6万余元,并驳回二人其他诉请。

  • 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应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3-05-11 点击:65次

    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应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及《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将面临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风险,本案中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用工混同,并结合实际判定两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而支付两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承担连带责任,有力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自认”的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法院确认?
    日期:2023-05-11 点击:133次

    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劳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均予认可,双方之间并未发生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不存在人民法院受理解决的纠纷,故该类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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