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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日期:2012-01-07 点击:289次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日期:2012-01-07 点击:293次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日期:2012-01-07 点击:279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日期:2012-01-07 点击:245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五章 现场勘查 第六章 调查 第七章 检验、鉴定 第八章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九章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十章 复核 第十一章 处罚执行 第十二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十三章 结案和档案管理 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日期:2012-01-07 点击:319次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
    日期:2012-01-07 点击:283次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日期:2012-01-07 点击:288次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财产保全
    日期:2012-01-07 点击:510次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神情,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全的范围为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人的财产,限于请求的范围。 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日期:2012-01-07 点击:771次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下两种情况,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逃逸当事人都要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日期:2012-01-07 点击:589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所谓的有“证据证明”,是指通过过往行人证言、交通事故勘验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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