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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高空坠物的概念
    日期:2012-01-29 点击:2158次

    高空坠物的概念,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一种,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就是要寻找出物件背后的人的因素的存在,从而找出责任承担的主体。因此,高空坠物概念的确定就是该项责任确定的前提。

  •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
    日期:2012-01-29 点击:1274次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高空抛物中的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从高空中抛掷物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如前所述,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抛掷物件者,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加以规范。换言之,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抛掷物件者,则此类侵权行为就不具有特殊性,因此没有类型化的必要。

  •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
    日期:2012-01-29 点击:361次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能混同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此种情形下,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日期:2012-01-29 点击:1340次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能等同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处理。其中重要的一点是:按照本文的主张,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应当为按份责任,而共同危险行为则是典型的连带责任。但是,将二者进行比较,非常有助于问题的说明。关于这一点,后面的内容将会有更详细的讨论。

  •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
    日期:2012-01-29 点击:1002次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中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因此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积极作为,而不是物件自己坠落。如果能够查明高空抛物者的确切身份,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规范。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独立出来加以研究的基础,在于无法查明究竟何人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因此无法确定真正的侵权人。

  • 产品责任免责事由的排除事项
    日期:2012-01-29 点击:804次

    产品责任免责事由的排除事项,产品责任免责事有三:(1)未将产品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实践中,对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认定把握较严,有将准备投放市场尚在仓库的产品认定为未投入流通的案例。

  •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
    日期:2012-01-29 点击:1477次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这是产品责任案件需要解决的关健法律问题。法律对该类案件作了举证责任分配:即产品生产者需证明三项免责事由。但没有对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作出非常具体规定。笔者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论证试图提出一些看法。

  • 产品生产者的界定
    日期:2012-01-29 点击:1792次

    产品生产者的界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与《产品质量法》上的“生产者”在理解上应当其有相同的涵义。但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制造者”或“生产者”都没有明确界定其内函。这种立法的情况与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以及一些国际公约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他们都有明确规定。如德国规定在制造物上附以商标,其他标章、商号或其他表示自己名称为业,而使之流通者为产品制造者。

  •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处理机制
    日期:2012-01-29 点击:284次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处理机制,通过对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构成的分析,可以将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损害即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中寻找到自己的法律定位,其中对于责任竞合的损害的正确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利益实现,分述如下:

  • 产品质量致害的四种类型
    日期:2012-01-29 点击:325次

    产品质量致害的四种类型,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损害应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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