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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依据和标准
    日期:2012-01-29 点击:447次

    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依据和标准,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和标准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 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
    日期:2012-01-29 点击:829次

    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类特殊的人身侵权纠纷案,应当按照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规则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为受到人身损害的雇工,其只要能够举证证明与雇主的雇佣关系成立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在为雇主做工的过程中就行了。而雇主的举证责任则在于举证证明:(1)因不可抗力造成雇工伤亡的;(2)雇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3)雇工醉酒导致伤亡的;(4)雇工自残自杀的。这四种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就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 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的原则
    日期:2012-01-29 点击:340次

    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的原则,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受损害具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损害的,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工伤待遇。这种补偿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性质。

  • 我国关于雇工的有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1-29 点击:527次

    我国关于雇工的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雇主与雇员及其雇佣关系
    日期:2012-01-29 点击:2029次

    雇主与雇员及其雇佣关系,本文雇主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外的与雇工即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个体和私营用工者。雇佣法律关系在法理上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同时因为雇佣关系又是一种特定关系,追根溯源,雇佣关系是在劳动力成为商品之后发生的社会关系。

  • 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日期:2012-01-29 点击:2035次

    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一是如果雇员为了雇主的利益,而且雇员为雇主所控制,那么当无辜的第三人受到损害时,雇主要因他选择雇员的过失而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现代替代责任的基础则是基于一种公共政策的选择,即“合理分担危险的损失”,也就是说,雇员职务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实际上是雇主的一项商业成本,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最好的办法是让雇主来承担损失,而不是让无辜的第三人来承担,因为雇主可以通过价格、费用、责任保险的方式来吸收和分摊损失,并可在全社会的领域内分散风险。

  • 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日期:2012-01-29 点击:903次

    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一是现阶段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相对于雇主来说在经济上物质上处于弱势地位;二是对雇员而言,从事雇佣活动还仅仅是谋生的需要,雇员取得工资,而雇主则是追求经济利益;三是对权利的赔偿责任中雇主与雇员或多或少存在混合过错;四是赔偿份额应当比较雇主与雇员双方过错、双方的受益情况和双方的经济状况确定。

  •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关于学校责任性质的认定
    日期:2012-01-29 点击:458次

    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关于学校责任性质的认定,对于学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该条规定给司法实践在处理学生在校时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上指明了处理方向。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说,也仅仅是指明了方向,该规定的原则性,在给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的同时,也给办案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过错大小确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2-01-29 点击:410次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过错大小确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度可作为确定学校过错的大小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学校的注意义务应以普通人的注意程度为标准,并视学生年龄的大小而予以综合考虑。校园外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注意价值平衡,确保当事人利益。学校过错,应以其能够实际控制为前提。

  •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
    日期:2012-01-29 点击:348次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身损害与侵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的概念。绝大多数情况下,人身损害案件是侵权案件的一种具体类型,是学生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案件,而侵权案件的范围要比人身损害案件大得多,不仅是人身权受到侵害,还包括财产权等其他方面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也存在一些人身损害案件不属于侵权案件的范围,比如由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因此,对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作出准确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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