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受理决定怎么办?申请仲裁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经历了申请仲裁的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受理决定或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拖延了时间,则会使劳动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企业生产性停工期间职工工资应当如何发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但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既不能维持正常生产,也由于种种原因不愿解除劳动关系,只能进行生产性停工。但是对于生产性停工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确还需进一步完善。
完善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立法建议,《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符合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为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与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缺陷与不足,由此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法律适用难题。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对如何进一步完善经济补偿金这一法律制度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合理,考虑到目前我国劳动者工资待遇普遍较低,社会就业压力大,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的现状,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总体支付标准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但从长远来看,这将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弱化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应当朝着“广覆盖、低标准”的方向发展。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条件的现行规定存在缺陷,劳动派遣,又称劳务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合理,关于协议解除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28条没有区分用人单位提起动议的协议解除和劳动者提出动议的协议解除,要求用人单位在所有的协商解除中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立法规定的突破,扩大经济补偿金适用情形,对高薪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实行封顶限制,“被迫辞职”可获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性质和功能各不相同,两者可以并存。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区别如下:
“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的关系事实上,经济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之间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赔偿适用于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则正好相反,它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主观过错的情形,一般是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支付的,这种解除一般是合法的单方解除。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概述,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此从对经济补偿金的不同称谓中便可以反映出来。在《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前经济补偿金又被称作“一次性安置费”或“生活补助费(补偿金)”。《劳动法》将其命名为“经济补偿”,此后我国法律法规一直沿用此名,学界则多称其为“经济补偿金”,也有学者称其为“ 辞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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