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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索赔的情形
    日期:2013-06-16 点击:374次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索赔的情形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合同权利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直接侵害劳动者的权利。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这类侵权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劳动行政部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对这类侵权行为的赔偿金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劳动者索赔的依据。

  •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索赔
    日期:2013-06-16 点击:327次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索赔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由于社区劳务中心在合同到期时没有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通知,以至于合同到期后吴女士还继续工作了两个月,从而双方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此时,该劳务中心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权利。

  •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到侵害,索赔的范围与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基本相同
    日期:2013-06-16 点击:742次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到侵害,索赔的范围与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基本相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因此产生精神痛苦的,可以索赔精神抚慰金;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致其因社会评价降低或者遭受思想感情创伤,受害人可以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数额参照当地法院掌握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日期:2013-06-16 点击:552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持调解纠纷,那么消费者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经工商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的,就只能诉诸法律打官司了。

  • 赔偿纠纷中如何确定二人以上行为人实施侵权的赔偿份额
    日期:2013-06-14 点击:324次

    赔偿纠纷中如何确定二人以上行为人实施侵权的赔偿份额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日期:2013-06-14 点击:244次

    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侵权责任方式是受害人享有的请求权,受害人坚持自己的请求权,若该请求权适当且没有给行为人施加不适当责任,法官原则上会支持其请求权;若受害人自愿放弃某种可以行使侵权责任方式的,法官也不会干预。如受害人自愿放弃对行为人的赔偿损失请求的,法官也不会违背受害人的意愿强行判决行为人赔偿损失。

  • 谁有权利向侵权人提出索赔赔偿的问题
    日期:2013-06-14 点击:349次

    谁有权利向侵权人提出索赔赔偿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赔偿权利人才可以向侵权人提出索赔诉求。与之相对应,承担赔偿责任人就是赔偿义务人。依据司法解释,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适用本法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286次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适用本法的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应当纳人本法,是立法中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把人事争议纳人适用范围。长期以来,我国的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结合建立起来的,调整人事关系几乎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性。1994年劳动法颁布时,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对事业单位职工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公务员法出台后,公务员法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 关于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和申请执行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448次

    关于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和申请执行的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1220次

    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包括:(1)必须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有法定应予撤销情形之一的。(2)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3)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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