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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并非都是工伤
    日期:2013-06-18 点击:327次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并非都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规定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交通事故不是本人负主要责任。案例中,李某因酒后闯红灯被交警认定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日期:2013-06-18 点击:747次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指从事为社会安定而不断地面对极具危险性的工作所造成的工伤。如消防、防洪、救灾等单位的职工。社会安定需要这样的职能部门,法律为了维护从事这些单位职工的利益,也为了维持这些单位的合理存在,保障这些单位人员的正常来源,就必须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受的伤害以公正合理的认定和补偿。

  • 工伤认定应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
    日期:2013-06-18 点击:309次

    工伤认定应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职工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定为工伤。职工自残或者自杀都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因为职工自杀或者自残是职工受自己意志支配所进行的行为,是职工的个人行为。在这种情形下,职工本人对自己的死伤存在着主观故意。即导致职工的自杀或者自残的原因是由于工作不顺利,或者由于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甚至是歧视所造成的,单位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 职工发生工伤时企业应及时救治
    日期:2013-06-18 点击:660次

    职工发生工伤时企业应及时救治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案中,姜某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其送人医院救治,这样他的手指就不会失去再植的机会,而用人单位没有遵守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日期:2013-06-18 点击:339次

    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账户缺乏资金主要是因为部分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造成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如果工伤保险基金缺乏资金是由于部分企业没有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欠缴的企业催缴工伤保险费,以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作。

  •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分析
    日期:2013-06-18 点击:401次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以定期调整。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企业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影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
    日期:2013-06-18 点击:350次

    企业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影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 按照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原则,各类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最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出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劳动保护。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雇主为其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 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
    日期:2013-06-18 点击:396次

    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通过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赔偿,以减轻工伤职工所受经济上的损害,并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而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职工无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企业被承包后职工医保待遇不变
    日期:2013-06-18 点击:346次

    企业被承包后职工医保待遇不变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正当的劳动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法规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

  • 企业不能以员工在试用期为由而剥夺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日期:2013-06-18 点击:325次

    企业不能以员工在试用期为由而剥夺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只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确立,劳动者应当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种劳动权利,包括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而剥夺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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