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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学校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在整个责任中承担相应部分,还是对侵权人赔偿不能部分进行补充赔偿
    日期:2013-07-16 点击:469次

    学校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在整个责任中承担相应部分,还是对侵权人赔偿不能部分进行补充赔偿 无行为能力人(不足10岁幼儿、儿童)在校园(幼儿园、小学等)受害案件,关于"管理瑕疵"的证明,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法律"推定"学校具有管理瑕疵,而允许被告学校反证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不具有管理瑕疵)。如被告学校举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管理瑕疵),法庭即判决其不承担责任;被告学校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具有管理瑕疵),法庭即应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
    日期:2013-07-15 点击:522次

    雇佣关系在本质上也属于劳务关系,具有劳务关系的一般特征,只是雇佣者一般为自然人。  我国法律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受到国家强制标准的保护。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则适用民事法律法规,需要考虑责任人的过错,劳动者的保护略显不足

  • 关于出售有瑕疵的车票致其中途被责令下车的损害赔偿案
    日期:2013-07-15 点击:332次

    铁路法第十四条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铁路运输旅客规程》第44条规定:“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按无票处理”。也就是说涂改车票会导致车票无效。车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车票时成立。在韩某支付票款,沙河车务段磁山站接受票款,给付车票时就已成立。尽管合同的表现形式——车票有瑕疵,责任在沙河车务段,但是沙河车务段与韩某10月20日买卖车票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内容合法,并不构成合同无效的任何一种形式,故该旅客运输合同,即车票是有效的。邢台车务段作为铁路运输企业的一方,在没有查明或弄清车票的涂改责任情况下,仅从票面上来断定无效,责任归在旅客身上是没有依据的。

  • 关于失火损害赔偿应有谁来承担之案例
    日期:2013-07-15 点击:500次

    本案适用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得出的结论应当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而判决的结果是驳回了原告(无论是对崔二还是对崔三)的诉讼请求,发生了因果矛盾的问题。本案还适用了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而该条规定是有关监护人和监护顺序及监护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是有关处理监护争议诉讼和认定监护人问题的规定。据该条规定只可能驳回原告对崔三的诉讼请求,不可能驳回原告对崔二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的法律与判决结果之间缺乏逻辑上的联系。这个问题的发生,也与本案存在的上述程序问题有关。

  •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一)
    日期:2013-07-14 点击:313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一)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充分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对委托人特别是劳动者的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具有复杂、繁琐的特点,律师在接待工作中应特别耐心和细致,避免简单、急躁和草率。 律师应加强社会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劳动纠纷以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加强疏导,必要时可通报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其通过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二)
    日期:2013-07-14 点击:225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二)律师一般应在开预备庭时提交全部证据,如需要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提供补充证据,或有少数证据必须在正式开庭前才能取得的,律师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提供证明;律师在提出仲裁申请时一般可按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交证据的复印件,但正式开庭进行质证时应当携带并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暂时收取并保存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收据。

  •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三)
    日期:2013-07-14 点击:249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三)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召开预备庭时将安排双方陈述事实、交换证据并进行初次调解。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自己的代理权限内同意并参加调解,未经书面特别授权,律师不能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或代为签收调解书。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庭审过程中主持调解或对方当事人希望庭外和解时,律师应帮助委托人在符合其当前和长远利益的情况下积极促成调解或和解,而不应挑词架讼。

  • 医疗纠纷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操作指引(一)
    日期:2013-07-10 点击:413次

    医疗纠纷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医患纠纷案件涉及多学科知识和司法文检、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营养护理期限、医疗依赖等多种鉴定,致使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加之各种人为因素影响因而诉讼风险难以预料。同时医疗事故法定赔偿标准过低,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在《聘请律师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 医疗纠纷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操作指引(二)
    日期:2013-07-10 点击:386次

    医患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史资料,患方应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除主观病史以外的客观病史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史复印专用章,然后医患双方将全部主、客观病史予以封存,在封条上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民事责任争议,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乘车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日期:2013-07-09 点击:1793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乘车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一是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二是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三是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四是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五是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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