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消费者撤回权之探讨消费者撤回权在修订的过程之中,曾遭受过不少经营者的激烈反对,认为消费者行使撤回权会使得经营成本增加,一些不诚信的消费者会频繁恶意退货,引发许多企业的倒闭,甚至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然而,立法机构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仍然坚持设立该制度,究其原因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在特定合同下的意思形成自由,给予消费者在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下订立合同遭受侵害的救济途径。因此,正确理解消费者撤回权的内涵有利于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功能的实现。
“连环”借车事故案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承担,如何通过“连环”借车交通事故案件中权利义务的调整,实现受害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间权利义务平衡,既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全额的赔偿又促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撇开人情世故而始终把社会公共安全利益置于首位,是处于公共立场的司法机关及其裁判者应当考虑的问题。
超出工伤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已向工伤职工说明,工伤职工自行选择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方案所产生的费用,未经用人单位和基金同意的,由工伤职工承担。已经用人单位或基金同意的,该费用由同意的承担。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问题,因此对“未依法缴纳”的理解,采取了上述的第二种观点,控制在“未缴纳”范围内,在案件审理中主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无论是否足额、是否及时都判决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但在笔者审理了下面一起案件后,对是否应该采用第二种观点产生了疑惑。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城乡居民身份认定问题初探,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户籍载明为农业家庭人口、实际常住区域为距中心城镇较远的行政村而受害人诉请应参照城镇人口进行赔偿等受害人身份待定的情形时,应以确定受害人生活的区域属性为前提
从输血感染艾滋病谈患者权益保护屡屡发生的输血致感染艾滋病事件,暴露了我国医疗制度的一些重大缺陷。医疗机构由于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患者是直接的受害者,他们的生命权、健康权遭受严重侵害而得不到足够的赔偿。患者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本来就处于弱者的地位,我国现行的医疗制度又强化了他们这种弱者的地位。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风险,只有整个社会才能负担得了,所以,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代驾租车合同的性质认定及法律适用关于代驾租车合同的性质认定及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代驾司机受承租人之指示完成特定驾驶工作,类似于雇佣,代驾司机之过错应由承租方承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代驾司机系受出租方之指派完成特定工作,类似于承揽或委托,故代驾司机之过错当由出租方承担。
论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与立法完善,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一些持传统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理论的学者与司法实务人员认为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探讨在退休再就业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老年人在退休后被企业返聘或到其他企业继续工作,他们与用人单位一般都具有这种从属性,成立劳动关系。当然在具体案例中仍须依照从属性的标准进行判断。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退休人员可以成为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即退休再就业人员能够成为劳动法保护对象。
论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虽没有明确将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追究刑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醉驾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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