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未经劳动行政处理程序 加付赔偿能否获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经济补偿年限能否超过十二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房主未直接雇请用工是否应承担雇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 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即约定竞业限制的,就应该同时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给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劳动者竞业限制的对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法定的权利。
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补贴 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高温津贴属于津贴和补贴的范畴,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津贴和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劳动报酬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电动车车主未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应否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驾驶资格的限制是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电动车虽是非机动车,法律无明文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需要驾驶证,但电动车的驾驶人也应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才能对驾驶非机动车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才符合法律的立法本意。
环境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价值选择环境侵权的概念是从法国传统民法中的“近邻妨害”、德国民法的“干扰侵害”、英美侵权法的“妨害行为”等概念演绎而来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通常称环境侵权为“公害”。国内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了定义。
交通事故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可否主张第一种意见认为 ,张某因车祸导致十级伤残,误工时间应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后续住院治疗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因此张某不能向叶某主张赔偿后续治疗期间的误工费。
疾病与工伤关联性确认机构的认定工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具有强制性、非营利性、保障性、互助互济性,而工亡待遇的核定与支付本身就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给付行为。从社会公平来看,统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进行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有利于统一程序、统一标准,避免多头鉴定带来的鉴定标准混乱,鉴定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鉴定结论可信度低等问题,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审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赔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是单位用工还是个人用工,均不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归责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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