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案例告诉您:如何规避保险索赔尴尬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案中,高某在事故后未向公安机关或保险公司报案,存在重大过失,由此导致事故性质、成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从入职登记表和保密协议的内容来看,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了明确约定,劳动合同除了应当载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外,还应载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与交强险相关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的探析交强险的广覆性体现二个方面:一是投保主体的广泛性,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车主或管理人,都要依法投保交强险;二是交强险的受益人范围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比较宽广。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是受益人,受益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受偿。
用人单位被注销不影响工伤认定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不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就不能认定工伤,则会导致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恶意解除与受伤职工的劳动关系,甚至像本案这样注销工商登记。同时,对于因遭受重伤不能继续工作甚至因公死亡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事实上已经彻底断绝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按照否定说,将使这类职工彻底与工伤无缘。
简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它主要包括设计上、制造上以及指标上的缺陷三个方面。而其中的缺陷指的是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职业病待遇赔偿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由于工伤待遇是对受伤职工的生活救济和补偿,是法定待遇,较之民法一般规定增强了国家干预的色彩。国家为工伤待遇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的补偿不足额、不到位。故本案中,不得因双方约定的协议排除原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问题,职工加班加点昼夜工作,积劳成疾,从单位送医院抢救,仅仅因为没有死亡就不予认定视同工伤,使该职工全家生活陷入极端困境。这不符合我国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调动职工和单位参保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稳定。
车辆损失中是否包含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确实不是因为交通事故或被告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但是车主所遭受的损失为车辆价值,而车辆价值中包含了车辆购置税因素,在评估车辆价值时应当考虑车辆购置税所占比重。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保安服装、 录音、 工资存折、 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相互印证郝某甲(以郝某乙的身份)入职被告处并向其提供劳动的事实,应当认定郝某甲(以郝某乙的身份)自2015年8月10日起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出现劳动纠纷怎么办?盈科律师"帮你'讨公道于先生曾经是某建筑监理公司职工。2015年8月入职后被安排至江宁分公司,从事监理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后因单位违反承诺安排工作而产生争议,于先生在2016年10月中旬辞职。随后,于先生要求单位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支付加班费等,并多次就此事与单位商谈,但并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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