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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日期:2022-12-13 点击:94次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一般要求承揽方具备一定特有的技能并交付特定的劳动成果,并由定作人向其支付报酬。

  • “醉驾救妻”,法院: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责!
    日期:2022-12-13 点击:148次

    “醉驾救妻”,法院: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责!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法官表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

  • 醉酒后在处于发动状态的车内睡觉,能否认定为醉驾
    日期:2022-12-13 点击:115次

    醉酒后在处于发动状态的车内睡觉,能否认定为醉驾当事人醉酒后在小区车内熟睡、车门上锁、开启双闪灯、车辆处于发动状态,不足以证明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凭证》及现场笔录中均表示有异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据此认定当事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均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主要裁判观点
    日期:2022-12-13 点击:115次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主要裁判观点
    日期:2022-12-13 点击:112次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主要裁判观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 停车卸货间接引发事故,“肇事逃逸”者获刑三年
    日期:2022-12-12 点击:97次

    停车卸货间接引发事故,“肇事逃逸”者获刑三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擅自驾车离开现场,系逃逸行为。综合宋某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车主在车祸后弃车离开现场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2-12-12 点击:159次

    车主在车祸后弃车离开现场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相关投保单与保险条款,其中免责条款载明: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以及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吃到一根不明毛发 诉至法院获赔千元
    日期:2022-12-12 点击:502次

    吃到一根不明毛发 诉至法院获赔千元羊肉馆向狄某提供的羊肉汤中出现不明毛发,导致狄某恶心呕吐,进而使狄某身心受到了不良影响。赵某羊肉馆对于狄某在其店内就餐中吃到不明毛发,怀疑并非为自身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赵某羊肉馆对其所经营的食品未尽管理义务,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故其对狄某所遭受的损害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 护林员深夜在山脚下住所旁跌倒身亡
    日期:2022-12-12 点击:159次

    护林员深夜在山脚下住所旁跌倒身亡本案争议焦点为俞某强死亡时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俞某强的死亡时间为深夜,死亡地点位于其住所附近,时间与地点均不在工作范围内;关于原告提出的俞某强死亡是依据习惯去巡山防火途中而发生的推测,即使此推测属实,因惯常活动与雇佣活动明显不同,俞某强习惯而为与被告安排而为在性质上存在明显区别,故综合目前证据,无法认定俞某强的死亡与雇佣活动有关。

  • 孩子意外烫伤,是母亲之责还是商家之过
    日期:2022-12-12 点击:92次

    孩子意外烫伤,是母亲之责还是商家之过孙某虽主张其曾嘱托朱某的店员帮忙照看小陈,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店员予以否认,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孙某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职责,因其过错导致小陈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服装店经营者具有保障其店铺内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对小陈碰翻被告店员放置于收银吧台的热水杯而被烫伤一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依法主持双方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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