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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车主明知驾驶人酒驾未予劝阻,要承担责任吗
    日期:2023-04-04 点击:157次

    车主明知驾驶人酒驾未予劝阻,要承担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酒驾入刑已十年有余,但醉酒驾车仍时有发生。驾驶人通常抱着侥幸心理,以为不会出现问题,但殊不知事故近在眼前。事故责任的承担并非仅是驾驶人一人的事情,作为车辆所有人,如果明知该情况而任由其驾车,也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公司与挂靠人聘用司机没有劳动关系,仍应承担工伤责任
    日期:2023-04-03 点击:67次

    公司与挂靠人聘用司机没有劳动关系,仍应承担工伤责任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下夜班后回宿舍睡觉期间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日期:2023-04-03 点击:109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结合《公司工作两地生产运行与休息模式》《职工死亡经过报告》、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现场查看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职工系下小夜班后回到公寓休息期间猝死,既非在工作时间也非在工作岗位死亡,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 交强险项下追偿权的行使规则及“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认定标准与裁判思路
    日期:2023-04-03 点击:146次

    交强险项下追偿权的行使规则及“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认定标准与裁判思路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交强险项下的追偿权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宜随意进行扩张性解释。驾驶证有效期内驾驶人身体状况不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享有交强险的追偿权。

  • 为多获赔偿款伪造误工证明,罚款10000元
    日期:2023-04-03 点击:88次

    为多获赔偿款伪造误工证明,罚款1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并无正式工作,靠打零工或务农维持生活,为获得更高的赔偿金,甚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干扰司法,一旦查实,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 用人单位怠于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后果自负
    日期:2023-04-03 点击:102次

    用人单位怠于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后果自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甲公司虽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甲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即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到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依照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快速地为劳动者申报工伤。企业不能因为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任何工伤待遇的给付责任,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申报工伤不及时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且即使超过30日,用人单位也应配合劳动者办理工伤申报及认定的手续,减轻自身赔偿的风险。

  • 出售存在缺陷的二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出售者应承担按份责任
    日期:2023-04-03 点击:127次

    出售存在缺陷的二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出售者应承担按份责任现实中,大量存在着经营者违法销售超标电动车的情况。而超标电动车往往存在产品缺陷,从而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害扩大的风险性;同时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又未以机动车驾驶标准操作车辆及采取防护措施,再次加大了肇事车辆的不合理危险,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医疗过失导致胎儿不当出生的责任认定
    日期:2023-04-02 点击:202次

    医方在对产妇进行产前检查时未尽到与当前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应当发现的先天性疾患未能发现,导致缺陷儿出生,损害了孕父母的生育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医疗过失行为与缺陷儿出生后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死亡赔偿金不应纳入赔偿范围。丧葬费属于缺陷儿出生后,因死亡的结果对孕父母造成的额外损失,应当纳入赔偿范围。

  •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胡某某、某副食店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4-02 点击:73次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胡某某、某副食店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胡某某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川渝两地安全、稳定、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索赔惩戒“真空地带”或重复起诉。

  • 刘某与中国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日期:2023-04-02 点击:124次

    刘某与中国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亦应合情合理合法。于法而言,刘某为接受辅助生育手术向某设计研究院履行了请假手续并提供了诊断证明等资料予以佐证,并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非无故不到岗工作;于情而言,刘某因患有不孕症而不得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手术,且其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手术时已逾三十岁,已是晚生晚育的年龄,某设计研究院对此理应予以包容和理解;于理而言,生育不仅是女性员工自己的事,也是一个家庭的大事,更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持续发展繁荣的大事,全社会都有义务鼓励、保障女性生育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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