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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胡某某、某副食店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4-02 来源:| 作者:| 阅读:12次 [字体: ] 背景色: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诉胡某某、某副食店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全国首例 跨省域 公益诉讼 公益活动优先

典型意义

该案探索了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环境下跨省域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机制,明确了异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跨区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扩大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对于完善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参考维度,系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生动实践。该案判决以参与公益活动代替惩罚性赔偿,以更加直接的责任方式弥补受损的公共利益,丰富了责任承担方式,有效促进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该案的审理完善了川渝两地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对净化川渝两地消费市场环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某经营某副食店,明知卫某某销售假冒的“小郎酒”“江小白”白酒,购买后转售给重庆市云阳县的多个乡镇副食店以及四川省巴中市的郭某某,郭某某又对外出售。2020年9月1日,胡某某的违法行为被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623瓶白酒、罚款5000元。其后,胡某某仍然进购、转售假冒白酒,直至2021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8月27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卫某某、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同时对其销售假冒“江小白”白酒的行为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未对胡某某等人销售假冒“小郎酒”白酒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遂联合就胡某某销售假冒“小郎酒”的行为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川渝两地安全、稳定、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索赔惩戒“真空地带”或重复起诉。确定胡某某优先参加公益活动,该责任方式与其侵权行为方式、影响相适应,有利于实现公益目的和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更具有警示、教育和引导意义。遂判决胡某某、某副食店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0000元,如不履行上述公益活动,则按其销售额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4803.30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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