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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关于消费维权那些事

日期:2023-04-04 来源:| 作者:| 阅读:10次 [字体: ] 背景色:        

1.维权时必须由消费者举证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对生产者来说,只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消费者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时,无须证明生产者对产品致损具有过错。

这种对侵权人严格的责任设置,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因为一般情况下,生产者在产品质量上具有绝对掌控性,其所拥有的专业知识、设备人员等资源足以保障其能发现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而消费者处于下游,通常出于对品牌或生产者的信任购买产品,并不具备专业的检验鉴定能力。产品侵权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消费者就不用证明侵权方存在过错,只要其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就可以请求赔偿。这是法律对受害者的一种特殊保护,同时也可以提示并强化生产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屏障。

但是,无过错原则虽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但不代表消费者作为原告主张产品责任时没有任何举证责任,消费者仍需就自己按规则使用产品,以及损害事实等进行举证说明。

2.生产商销售商互相推诿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意味着,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任意选择销售者或生产者,也可同时向二者主张权利。此规定扩大了责任主体,有效避免了发生侵权后商家与厂家之间互相推诿,降低了消费者维权难度。

3.消费者可以请求哪些赔偿?

消费者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产品缺陷造成的具体损害,也包括产品本身的价值。另外,现实中,存在缺陷的产品给人带来的可能是身体、精神上的双重损失。比如,使用了不合格的化妆品后,当事人面貌受损,精神上焦虑紧张,患上抑郁症等。因此,除了一般的赔偿外,就某些特殊产品,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主张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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