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男)和孟某(女)原本是恋人。两人分手后,史某和兰某结婚。婚后3年,史某和孟某再次相会,相处一段时间后,最后还是分开了。一年后,孟某找到经营一家电脑公司的史某,希望对方以2万元的价格将一批原本价值6万元的电脑卖给自己。史某当然不同意。于是,孟某威胁说,如果不按这个价格卖给她,她就告诉史某之妻兰某,史某曾经在婚后与身为前女友的她发生过长达半年的婚外情。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无奈之下,史某只好同意了对方的要求,与她签订了这份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孟某将2万元交给史某,同时取走了那批价值6万元的电脑。
事后,心有不甘的史某找到孟某,要求她补交4万元货款,但是遭到了拒绝。于是史某以签订合同遭到威胁为由将她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孟某返还这批电脑。史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在商品交易中,一般情况下都是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思,自愿订立合同。但有极个别的情况当事人不是自愿,而是迫于无奈被对方威胁签订合同。这与《民法》规定的公平自愿交易原则相违背,严重损害被胁迫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为这些受胁迫者提供了一定的救济措施。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条法律实际上赋予了遭受胁迫的当事人一个很重要的选择权:在对方当事人通过威胁、逼迫的手段和自己签订合同,并使自己因此遭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这份合同,也可以选择对合同条款予以变更,以体现自己作为合同缔约人的真实意愿。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史某可以选择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原本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之后所作出的约定,其所体现的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律赋予遭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权,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自己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的相关条款,从而使合同真正体现自己的真实意愿,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的史某不是出于自愿而是由于孟某的胁迫才签订的合同,并因此使自身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的情形。因此法院应该支持史某的请求,解除其与孟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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