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5日,李某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边的石头,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因为爱惜自己的汽车所以及时强行驾车到附近的维修站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由两部分组成,底盘受损修理费和发动机受损修理费。但是后来拿着一叠单子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认为车撞上马路边的石头只是底盘受损,而发动机也受损只是因为当时李某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强行驾驶所致。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拒绝赔偿。后李某起诉至法院,那么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是否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保险单上常常会有“特别约定”:“车辆出险后,未经事故机关处理,或未经保险人现场勘察驶离现场的,按同等责任论处,直至拒赔。”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李某在汽车底盘受损、发动机缺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并驾驶,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
综合以上,事故车辆要想获全赔,最好不要乱动,在车辆发生事故后,不要擅自发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及时报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因擅自启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将可以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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