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买了一辆轿车。便邀了几个好友出去公园野炊,并按规定把车停在公园的停车场。当他们野炊结束,却发现车被人盗走了,李某赶紧找到停车场的管理部门,要求他们赔偿。但是停车场管理部门声称该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赔付。
于是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李某找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表示,轿车被盗,需要抓获盗车人后,保险公司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在案件未侦破之前,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那么。李某丢失轿车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投保车辆一旦发现车辆丢失,应立即通知当地110部门,并在48小时内带着机动车辆保险单到保险公司报案,然后到保险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车辆被盗声明。因为报案后有3个月的侦破期,所以如果车辆丢失满3个月仍然没有找到,公安部门才会正式认为此车已经丢失,公安部门会向车主提供盗抢险案件证明,车主凭此证明可到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时还需提供“车辆停驶、封存凭证”,保险单正本、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保险公司取得上述材料后,才会根据车辆投保情况计算赔款金额,赔款金额确定后,车主才可以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一些保险公司在投保车辆丢失时以不能找到偷盗人为借口,以不能行使代为求偿权拒赔。但是事实上,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不是拒赔理由,投保人仍然享有索赔权。
此外,李某将车存放在停车场,已经交了保管费,即与停车场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对车辆丢失的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李某的轿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故李某与保险公司已形成了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先向投保人赔偿保险金,而后在赔偿保险金的范围内向第三人代位求偿。本案尚未破案,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人不明确,故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这并不影响投保人行使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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